碩士班課程
● 每學期修課上下限:
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6日核准備查之學則,自103學年度起,每學期修習學分如下:
- 一般生:上限12、下限3
- 在職生:上限10、下限3
● 各學年度課程科目表:
102 學年度 課程科目表 【人資所 - 畢業學分34學分】
102 學年度 課程科目表 【數位所 - 畢業學分29學分】
103 學年度 課程科目表 【科技所 - 畢業學分32學分】
104 -105 學年度 課程科目表 【科技所 - 畢業學分32學分】NEW!105.05.23校課發通過版
● 新舊課程抵免公告:
● 超修申請:
規 定:研究生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,次學期得經所長核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。
申請時間:開學第一週,至教務處課務組之該學期選課專區下載超修申請單,提出申請。